應對心理師法第2條規定之實習至少一年應於在學期間完成及修習課程之抵免採認,詳情請看以下條款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2月9日衛部醫字第1041668606號函及105年1月2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0732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以前開函釋就主修諮商心理有關實習至少一年之完成期間認定略以,心理師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依其意旨,應於在學期間累積完成一年以上全職實習。準此,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7條所稱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之認定,業經職業法律主管機關解釋應於在學期間完成,並自即日起適用。惠請各校轉知所屬學生,以維護其應考試權益。

三、另依據本部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41次、42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應考人修習不同學校碩士層級以上課程之學科及學分,經所畢業學校同意抵免或採認有證明文件者,得視同於所畢業學校在學期間修習之課程;研究所入學前已預先修習之課程,於入學後經學校同意抵免或採認碩士以上學位課程有證明文件者,視同於就讀碩士以上學位期間修習之課程,併請參考。

總而言之,全職實習的部分必須在碩班在學期間完成,
請學員們要特別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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